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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几乎遍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已建立相对完善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公民可以行使诉权为自身合法权益寻求救济,同时法院通过个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我国理论界对于如何理解和界定行政不作为仍未形成定论,囿于理论研究的滞后,现行法律有关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程序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行政不作为诉讼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厘清行政不作为实质内涵、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区分标准入手,对行政不作为从程序行为角度作出界定,并将行政不作为解构为前提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再而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区分,为下文展开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的探讨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归纳并分析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包括:受案范围过窄、原告资格限制过严、起诉期限复杂、案件审查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科学、履行判决救济力度不够以及程序设计不完善这七方面。
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不作为诉讼若干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意见。相关意见是建立在将行政不作为区分为应申请行政不作为和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基础之上,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审查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履行判决的适用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意见,并提出在应申请行政不作为诉讼中增设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