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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存在自身发展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义要面对市场风险。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性、超小规模生产使农业风险管理能力降低,“多年致富,一灾致贫”问题相当突出;而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农产品市场价格低,波动大,农业风险扩大,这一升一降的结果便是对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增加。广泛存在的农业风险要求一种制度安排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的不确定性。农民对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需求愿望,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制度就是保障整个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性的制度安排。我国传统上的农业保险是指以种植业的农作物和养殖业的饲养动物为承保对象的狭义的农业保险,它通过对农产品的必要扣除和再分配实现农业风险的有效集中和分散,最终促进整个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和稳定本国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是农业经营的稳定器。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巫需农业保险来支持农业生产。但是,由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在供需两方面都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工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创新农村风险管理模式,利用WTO“绿箱”政策允许的农业保险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反哺农业和农村,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是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较长、进程曲折,近年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共同努力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虽然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刚起步,经验数据积累不足,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已经出现的儿种经办模式各有利弊。考虑到我国农村生产条件和制度转型的复杂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抓好试点,逐步推进,在建立中央引导和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地区、分阶段、采取不同形式,逐步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是比较现实的选择。论文从理论上对农业保险的一般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剖析了政府在农业保险供给中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农业保险既符合一般的保险基本原理,义存在特殊的性质。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缺乏政府作用的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农业保险供求是很难实现均衡的。对农业保险运行效率的考察也很难通过单纯的定量分析得出,还需结合保障性、补偿性、参与性和覆盖面等定性因素统筹分析,从而为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撑。论文进而回顾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态势,重点分析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各农业大省的政策性保险的发展情况。2004年以后,我国多个省份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探索,主要形成了上海安信、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制、吉林安华、新疆建设兵团中华联合、浙江共保体等五大典型模式。这五种模式的相同点体现在:地方政府主导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兼顾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实现保险规模扩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分散风险以及实行“以险养险”等方面,这些制度设计有效推动了试点工作的开展。2007年4月,中央财政拿出10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6个省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后湖北、山东、安徽、黑龙江等农业大省也加入试点行列,通过比较分析,论文选出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农业保险效率评估比较,发现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开办条件的限制,十个省份在区域特色、经办主体、保险对象、保障方式与力度、政府扶持力度、渗透效应等方面有所差异。这些发展模式的探索实践启示我们,财政补贴是否有力、农户参与是否积极、渗透效应是否广泛、保障能力是否合理等都是是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对十个典型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等进行了层次分析,得到的启示是,由于农业风险状况和经济实力的差异,各地农业保险业务模式各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各地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渗透度、以及保障能力和防灾水平等的差距上,但总体上看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为主。在此基础上,经过层次分析法的效率评估排序,得出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是农业保险运行效率的主要影响因子,论文综合评比了十大试点省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效率,总结了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今后农业保险的推广和试点省份农业保险的改进提供了一些依据。此外,论文在研究结论部分提出了关于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效率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保障、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健全财政补贴力度和保障水平、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完善再保险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