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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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是调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的纽带。简单来说,个人破产就是发现债务人财产并根据债务人财产形成冲突解决方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能否达成化解冲突的目的的十分关键的一点就是如何认定债务人财产。对此,首先需要参照我国在个人破产上的相关立法规定。目前在法律规定上,我国有且只有《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一部个人破产法规,其中涉及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是研究债务人财产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影响债务人财产认定但法规无明确规定的部分,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加以探讨。但是由于我国在个人破产方面还处于试验性阶段,法律规定不够充足,其他法律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完善,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可能面临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信托财产能否被认定成债务人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出于正当目的设立的情况下具有破产隔离属性,在委托人破产时不会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但委托人若基于躲避债务的意图设立信托,则该信托应认定为欺诈性信托,权利人可主张撤销。《信托法》将欺诈信托的撤销规定在信托终止中是不合理的,欺诈信托撤销的法律效果应依《民法典》的规定表现为信托自始无效,从而信托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至委托人,在委托人破产时应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个人破产中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撤销权或债权人之信托撤销权撤销该欺诈性信托,为了减轻管理人对欺诈信托的举证责任,可以参考他国法在破产中推定欺诈信托的规定,即若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的法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破产,则推定该信托可撤销。第二个问题是,对于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个人破产中应如何认定和分割债务人财产。个人的财产很难完全独立于他人的财产,当存在财产共有事实时,在个人破产中对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就会面临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个人破产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要满足《民法典》中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破产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适用“重大理由”分割共有财产。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已婚债务人无离婚打算,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个人破产无法引发婚内分割,这是不合理的。《民法典》可以通过增设非常财产制消弭这一矛盾,从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与婚姻财产制度的衔接。第三个问题是夫妻破产时如何认定债务人财产,《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债务人配偶自愿时可同时适用个人破产,但未涉及具体性规定。在我国目前的婚姻财产制度下,因无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陷入债务困境的家庭并不少见,因此有必要允许夫妻共同申请破产。夫妻破产时对债务人财产的认定要以夫妻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基础,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一直面临争议。应当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并在个人破产中设立夫妻破产的特别程序,以准确地认定夫妻破产时的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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