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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物质发展,各式各样的新型经济交易形式诸如淘宝、亚马逊、京东、一号店等网上商城层出不穷,且交易额极为巨大,以往每年的11月11日被称为“光棍节”,但现在经由商家炒作,所有商场、超市以及网购电商都在这一天前后推出各种抢购活动来进行促销。2012年的11月11日,淘宝网一天全网总销售额191亿元;2013年的11月11日,淘宝天猫数据直播室的支付宝成交额数据定格在350亿,刷新了中国网络购物的新记录,力压去年美国网络星期一成交额(120.8亿人民币。)现在经由电商推动,“双十一”已经全球最大的网络购物节。电商与传统零售业的销售模式有着相同但又有许多截然不同的新的特点,有着成交速度快、成交量大、商家开店成本低、销售者与购买者并没有实际接触、涵盖的商品类型广等特点。产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即企业经营者使欠缺安全性的商品流通进入市场。商品的危险源于欠缺安全性,其伦理基础在于企业经营者的专业性,及透过责任保险及价格机制分散损害的能力。随着新形态的交易则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例如电商交易的购买环节增多,由过去的购买者现场直接买货到售后服务,到电商交易增加了运输、仓储、售后的维权等环节,而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构成的侵权,其损害可能是方方面面的,虽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对都有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但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是瑕疵给付)竞合时,对《合同法》第122条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方式的理解,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导致当事人虽本着立法中“完全赔偿原则”却在实际中却往往难以获得完整的救济。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共有两节,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整理,同时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的相关规定,说明我国产品责任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第二章通过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的历史沿革对于给付障碍体系的形成来对比说明厘清我国瑕疵给付的概念。第三章则对请求权竞合的特点进行说明和对主要学说进行比较,通过主要学说的适用说明产品责任与瑕疵给付的竞合基础以及出现的问题。第四章则通过上述形成观点理论,用以对我国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在第二节中对全文的逻辑结构以及阐述的内容作出总结,提出作者对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最适于我国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