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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较之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自其19世纪问世以来,它迅速普及世界各地,进而成为当今世界国际经贸领域不可替代的国际结算工具。然而近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经贸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愈演愈烈,这使得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国际经贸的发展。因此,正视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相关的对策,已经成为法律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在信用证欺诈问题日趋严重的全球背景下,建立“欺诈例外原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即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给予付款或承兑汇票,允许法院颁布禁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原则逐步确立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随着金融业的开放和经济贸易的深入发展,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将更为严重,为此,本文在研究欺诈例外原则和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个人见解,以期更好的处理我国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通过本文的分析,作者试图在立足我国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司法实践的实际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国际先进的理论,结合一定的国内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提出对我国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立法上的一些建议,期盼我国加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上的立法,尽早出台一部关于信用证的权威性的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