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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不符的违约情况十分常见。英国在几百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建立起的拒绝接受货物制度,便是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之一。很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较为典型的是英国和美国。在英国,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不符,违反了条件条款时,买方便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将因此而解除。美国法则在借鉴英国法三个默示责任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拒绝接受货物制度采取了完美履行原则,还规定了独特的撤销接受制度,并以实际履行原则对完美履行原则进行了修正。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虽未明确规定“拒绝接受货物”,但以“根本违约”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还产生了诸如转嫁市场涨跌的风险等的其他功用。另外,在拒绝接受货物的实践操作中,买方在拒绝接受货物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为的后果,以正确的做法行使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避免该权利的丧失;同时,卖方亦应尽量减少其提交的货物被买方拒绝接受,而且在货物被买方拒绝接受之后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在不断地发展,我国关于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初见端倪,并未形成完整的制度,因此,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完善相关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