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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主体,其不仅是支撑网络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中坚力量,同时其服务也为网络用户的侵权搭建了侵权便道。为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也就成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而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是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中的过错认定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以及我国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入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之“明知”和“应知”标准进行了分类别研究。在法律适用中,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不仅要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别,也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对象的差异性对过错认定的影响,即便是相同的保护对象也要考虑其在网络环境下的知名度高低。此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要把握好“应知”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标准是来源于民法中的注意义务,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有保持中立的义务、特别提示义务以及特殊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