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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机构问题引发的危机具有急剧恶化和迅速扩散的特点。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机构倒闭事件的不断发生,有效金融监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批评家认为监管宽容的结果导致了对问题机构采取行动迟延,并在机构最终清算时产生更高昂的费用。为了遏制监管宽容和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美国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要求对美国的受保存款机构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即时矫正制度(PCA)。这一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详细规定了监管者处理问题机构的早期干预和矫正行动,它向监管者提出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在较长时期内以尽可能少的存款保险基金损失为代价,结束有问题的受保存款机构。”在这一框架下,各银行按照它们的资本率水平,被划分为五个等级,资本不足的银行受到矫正措施约束的严厉程度,随其资本状况恶化的程度相应递增。与过去依赖监管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方式相比,PCA的强制性监管,在发现问题银行并采取矫正措施方面,显然更有效率。过去的十几年中,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PCA的审慎监管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PCA的立法和实践。本论文试图探讨我国引入PCA制度的可能性和为PCA进行框架设计。具体地说,这篇论文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是介绍PCA制度和它的总体价值,包括它的模式、结构、历史发展,以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适用。论文的第二部分集中讨论PCA的核心思想:遏制监管宽容。监管宽容的实施,导致资本不足的银行在迟延关闭的时间里从事更高风险的行为。但是,以监管者自主选择权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却无法解决这一问题。PCA与上述监管模式不同,它对问题机构的强制干预能有效地遏制监管宽容和减少额外损失。这部分还将进一步分析几个存在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论文的第三部分讨论了有效适用PCA的前提条件,并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建议。最后,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PCA初步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