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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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诉讼程序等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由谁提出,谁是适格的被告,案件管辖,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判决效力的扩张,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适用等存在着大量的特殊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因此,加强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诉讼机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五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既包括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即义务主体,又包括因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权利主体;二是主观要件,必须有滥用股东权利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观要件;三是行为要件,是指以不合立法旨意的目的过度利用有限责任,妨碍公平正义的行为;四是结果要件,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五是因果关系要件,指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机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当事人。论述了公司和公司股东不能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有债权人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不能单独将公司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列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被告,应将公司和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列为共同的被告。二是案件管辖。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建议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案件,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三是举证责任。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举证方式既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也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首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至少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某些客观事实并能证明自己因此遭受损失。其次,由法院根据原告初步证据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和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最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就自己负责事由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四是对判决效力的扩张问题。重点阐述了判决执行力的扩张,既不主张执行力的扩张,也不赞成对否定执行力的扩张,同意对积极扩张的作法进行限制,使用时要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第三部分阐述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判定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股东是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还是其它责任。若是一人公司、母子公司等人格混同的情况,应将公司的独立人格排除,将公司的行为视为公司背后控制股东的行为,不论股东是个人还是公司,都要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回避合同义务,不当地注销公司,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就应该由股东承担直接的、无限责任。若公司尚未注销,只是因股东的滥用行为导致资不抵债,股东责任应该是补充连带责任,即股东责任是对公司责任的补充。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对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能否引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我国《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第80条、81条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要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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