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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电放的实务操作及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分析了电放广泛使用的原因,阐述了电放和电放提单的基本含义,概括总结了电放的实际操作流程,着重分析了电放的实质与电放提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是电放指示的主体及效力问题研究,以电放指示为研究对象,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是分析确定电放指示的有权主体,第二部分结合民法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分析了电放指示意思表示的有效形式,得出有权做出电放指示的主体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内容明确而具体的电放指示。通过理论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从而明确了承运人不能根据托运人的默示行为即不能根据托运人支付电放费用的行为推定其有电放指示的意思表示,承运人也不能根据其与托运人之间的电放操作惯例,擅自对货物进行电放处理。第三部分分析了托运人在向承运人发出电放指示后,能否变更电放指示的内容让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其他人,从而明确了电放指示可以变更。第五章是电放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第一部分中根据目的解释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关于货物交付的约定应该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和对象。电放单上记载了货物交付的地点,托运人的电放指示明确了货物交付的时间,有时也包含货物交付的对象,从而得出电放下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的电放指示获得完整的交货指令后交付货物。第二部分结合电放纠纷实际案例,分析承运人未按托运人的电放指示放货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三部分对电放下货物交付与无单放货进行对比研究,从而确定电放交付不属于无单放货的范畴。第四章是论述电放下提单条款的合同证明效力问题,本章以提单条款为研究对象,分为两部分详细论述。第一部分,在引用第一章的相关结论基础上论证提单正面条款的合同证明效力,得出提单正面条款具有合同内容的效力。第二部分是论述提单背面条款的合同证明效力,分别从签发提单和不签发提单两个方面论述,得出提单背面条款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合同效力,但在明确约定使用提单背面条款的情况下,提单背而条款为电放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