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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呈多样性,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呈多渠道性,作为为社会公众提供高等教育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我国民办高校打破了公办高校的垄断,为我国高等教育服务市场增添了活力,弥补了公办高校供给不足,也满足了社会公众多层次的高等教育服务需求。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与其发展相应的法律环境尚未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某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利用举办公益之名、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损害受教育者的权益、谋取私人利益,因而民办高校的公益性越来越受到质疑。政府需要民办高校提供教育服务,弥补公办高校供给社会公共服务的不足,缓解财政支出压力,而民办高校享有相对宽松的自主权,政府的监管存在法律空白,民办高校信息相对封闭,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服务法律关系中的利益相关者则可能因此成为受害者。信息公开是基于信息偏在的法律矫正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来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法律手段。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性的高校信息公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高校信息公开办法》)从高校信息的公开范围、形式途径、监督和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框架规定,加快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民办高校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利、社会监督权利和出资人的知情权等利益相关者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边界和评价标准,使之调和,提供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平台,提高优质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降低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的成本。然而,民办高校的信息公开对该办法的适用性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我国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缺乏特殊性,立法位阶不高,与其相配套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完善,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内容范围、形式途径、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与救济方面都存在不足和空白。我国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域外具有相似发展历史和典型特点的私立大学以及与我国民办高校组织性质相同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例如,日本私立大学完善的法律体系,英国政府对私立大学的监管模式,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的动态性和德国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救济等。我国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需要从法律体系、公开内容、政府监管、公开方式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