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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护弱者的立法原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2条关于分组表决的条款中规定,在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然而重整实践中通过分段清偿的方式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做法更为普遍,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探寻立法设计在重整实务中出现偏差的原因,以提出可供参考的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立法建议。本文第一章通过对2007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63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分析,发现近年实践中对小额债权进行特殊处置的现象极其普遍。具体而言,超过七成的上市公司通过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的方式或者在普通债权中分段清偿的方式,给予小额债权人在清偿比例及(或)节点上的优待。因此对小额债权的清偿值得引起关注。通过63家重整计划的数据分析,发现小额债权的清偿安排上存在如下现象:(1)分段清偿的方式比小额债权重整分组更为常见,采用前者的数量是后者的三倍之多;(2)不管是小额债权重整分组还是分段清偿,对小额的数额界定相差较大;(3)小额债权获偿比例不统一。此外,在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的情况下,小额债权组的清偿方案与普通债权相比也存在三种不同的形态。总言之,当前重整实务中对小额债权的保护方式较混乱,小额债权组设立较少且对小额债权人清偿设计不一致,也与立法间存有张力,需要加以具体分析。第二章则尝试由表及里,分析将小额债权人自普通债权组中单独分组进行表决的制度和法理基础。第一节分析了分组表决的必要性。通过域外立法比较和重整计划实质之概念分析,如果利益相近的债权人能够集中反映自身的利益,将有助于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促使重整计划获得通过。为此,需要在重整计划表决按照“公平标准”和“实质相同”尺度加以分组。第二节则聚焦“实质相同”和“公平标准”背后的公平和效率价值,以此讨论区别对待小额债权的合理性。由于小额债权人在普通债权人组别中处于弱势地位,立法可以在清偿比例和清偿节点等环节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待,在兼顾实质公平价值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重整计划通过的效率。第三节则进一步说明小额债权区别对待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指出为贯彻“双重标准”,防止债权多数和人头多数之间发生冲突,也出于保护产业链条、简化重整程序、控制重整成本等现实因素,需要对小额债权人加以区别对待。第三章着重分析重整实践中小额债权组设立遇冷之原因,即关注小额债权的保护采用“分段清偿”多于“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的深层因素。首先,“分段清偿”有其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高清偿比例换取小额债权人的同意,以满足表决规则的“双重标准”对于人数的要求。同时分段清偿可以避免因小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导致管理人协商甚至二次表决等迟缓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但是“分段清偿”违背“同一表决组同等待遇”的基本原则。其次,由于小额债权数额界定未明、最低接受原则被曲解原意以及有违绝对顺位原则之虞等原因,小额债权组存在制度困境。再次,小额债权的重整分组也存在现实难题。法院对小额债权组享有设立权,但却可能因其对债权实质审查的缺位,导致无法发现小额债权组设立之可能;而管理人虽然享有重整计划的制定权,但却因无小额债权组设立权及重整计划制定任务繁重,缺少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的动力。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表决前重整计划信息披露机制缺失,其难以判断其债权所处境地,遑论主动要求小额债权重整分组。通过前文对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的法理基础及实务遇冷原因的分析,第四章提出小额债权重整分组的制度建议。首先,赋予主导重整计划制定的管理人设立小额债权组的权利,并对小额债权组制定明确的分组标准,统一小额债权重整分组下的债权清偿安排,同时提高管理人的谈判地位。其次,通过借鉴域外表决前信息披露的规定,试图通过拓宽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途径、完善表决前披露信息机制及畅通披露方式等举措,使债权人,特别是小额债权人有表决前获取重整公司信息的可能,同时赋予小额债权人以小额债权重整分组之申请权利,以实现保护弱者的立法意图。再次,改革法院的审查形式,建立表决前实质审查制度,并加强表决后实质审查的力度,同时赋予法院在强制批准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分组的合理性及提高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