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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资方与劳方双方力量的不对等,使得资方挤占劳方利益现象十分严重。员工作为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资源,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问题一直都是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劳动者的权益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劳动保护制度环境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倾斜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加强了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力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本文从剩余价值理论、利益共同体理论以及劳资共享收益理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必要性。同时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政策背景,以2004-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劳动保护制度宏观政策的改革对企业微观行为的影响,检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积极作用,由此为改善企业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建议。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比例,改善了企业收益分配格局的公平性,对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有利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三,相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积极作用更大。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升了企业收益分配格局的公平性和员工薪酬满意度,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收益分配机制的健全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撑,也需要与企业内部制度改革相结合。因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