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以美国法为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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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它是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主要推动力量,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是提高一国综合国力与竞争力的关键。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风险投资的法律缺位。综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推动是必要的,而政府推动的最好形式是运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健康发展。 国内对风险投资问题的研究自1998年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风险投资已经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是真正从法律角度全方位对风险投资进行研究的还比较少。因此,本文以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为中心,对美国风险投资的相关立法、有限合伙组织的法律制度以及风险投资退出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与考察,同时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构建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基于本研究成果和中国国情,笔者提出:第一,要尽快制定《有限合伙法》,通过中央立法来提高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引导建立适合风险投资发展的风险资本组织形式;第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首先要修订《公司法》的相应条款,保证风险企业以公开上市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 简称:IPO)方式退出的顺利进行;其次为保障企业购并有序、合法、公正的进行,应制定专门的《企业购并法》;第三,加强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制度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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