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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的一大特点就是其侵害的客体不再是单纯的私益,而是相对抽象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尤其让人忧虑的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上采取的“直接利害关系”说使得民事案件的原告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关注主体都被排除在诉讼大门之外,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岌岌可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未明确在法规中体现出来,但却有其粗具形态的基本理论,在此不一一赘述。现在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因此通过拓宽民事案件起诉主体资格的范围以适应公益诉讼的发展、更有力的保护公益已成为时代潮流。我国目前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却存在分歧,怎样的案件才能称之为公益诉讼案件?确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单一的还是多元化?这些都是完成此篇论文要解决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首先,通过对公共利益和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来界定能够合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公益案件的范围,指出公共利益应该着眼于“公共”的范畴,它不应该是若干人利益的简单集合,强调公共性和不可分性,同样公益诉讼的外延也不得任意扩大。其次,指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设计的价值出发点,明确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程序制度,应当体现其社会性、公共性,在程序启动主体的设计上需要格外谨慎。最后,分析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为主体设计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外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分析。此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提起主体,并通过综合比较得出两大法系的共同点和区别,强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制度设计上,大多数国家肯定了公益案件应由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并且原告的选择应该顺应多元化趋势,为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蓝本。论文期望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设计的具体构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强调了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因而,在众多讨论的主体中,本文倾向于认为检察机关是最适宜的公益代表人,但需要法律的明确具体授权。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未能全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同时,我们还可以赋予特定的社会团体在相关专业领域以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最后,通过分析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程序的障碍、自然物种诉讼的定性怀疑等问题得出其均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