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效格式条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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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发展迅猛,保险格式条款大量运用,此固然有利于经济之便利,惟此却由于保险之专业化,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知识与认知能力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之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保险相对人往往以保险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提起争讼,而保险无效格式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占据大半江山,于此对责任免除条款之效力认定显更为重要。   我国新修订之《保险法》第19条为规制保险无效格式条款,其法理基础源于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原则,旨在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对不利于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鉴于现阶段保险格式条款存在诸多公平性问题,本文就第19条进行了详尽的要件分析,以求司法实务界能尊重保险合同特殊性质,区分消费型保险合同与商业型保险合同,审慎合理地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同时,保险监管机关应充分发挥其行政监管作用,在保险格式条款的审批、备案时加强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审查;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合同时亦应谨慎衡量各方利益,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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