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机关改革模式研究——从行政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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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是确认事实与预防纠纷的非诉讼机关,为确保我国交易公正、安全、自由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也是社会法制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需求,公证机关改革模式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地发展,公证机关改革模式严重滞后,公证机关自身的改革改革公证机关,是适应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措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证机关改革模式仍然严重滞后,如公证权性质和公证机关性质的定位仍是公证机关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这导致公证机关角色不明,公证事业不能健康发展。  公证制度源于罗马法,历经2000多年,已发展成当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现在世界各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以实质审查公证为主,公证书有法律效力,其法定公证制度比较健全,信奉的是公证人本位主义,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却只局限于形式审查,公证书不具备法定证据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大都是以当事人自愿公证为基础,公证人可以兼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美国等。  从法律传统来讲,我国的公证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又因,我国公证员协会于2003年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会员,因此本文主要借签大陆法系国家公证机关的改革发展模式来完善我国公证机关改革模式。本文从公证机关改革的相关理论出发,浅谈公证权的性质,公证机关的性质,《公证法》实施后我国公证机关的发展历程与现存问题,研究德国、法国、及日本等国家的公证机关模式,分析我国目前可行的公证机关改革模式。并借签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人性质及公证机关的规定,从公证人员与公证机关的性质创新,公证机关未来的改革发展模式探讨,力求从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公证机关的改革模式。笔者在对现有公证机关改革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创设不要编制的新型公证机关,并对新型公证机关的性质,业务范围,内部管理机制,用人机制等四方面提出初步建议,以待有志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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