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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死缓制度的关注来源于两个案件: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庾因受贿649.8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原云南省省委副书记李嘉廷受贿金额高达1810万,被判处死缓。笔者查阅了两人的二审判决书,进行对比后发现: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郑筱萸受贿数额相对较少;李嘉廷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郑筱萸不具有;李嘉廷和郑筱萸都具有退回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面对郑筱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嘉廷被判处死缓的结果,笔者不禁对死缓的适用标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刑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适用死缓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从轻处罚情节在死缓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作用有何不同?笔者将从这些疑问入手,对死缓适用的现状和标准作粗浅的探讨。为了写作这篇论文,笔者进行了认真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笔者进入中国学术期刊网,检索到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间公开发表的关键字包含“死缓”的文章共计169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的文章27篇。关于死缓的专著共两部,包括张正新著的《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和黄伟明著的《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以死缓为命题的博士论文1篇,硕士论文8篇。学界对死缓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死缓的历史沿革、死缓的概念和性质、死缓的功能、死缓的适用和执行以及死缓的立法完善。虽然前人已在死缓适用标准问题上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成果,笔者仍然在以下方面具有新意:第一,笔者采用了实证性研究方法。笔者在北大法意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www.lawyee.net)中抽取了死刑(包括死缓)案件262件,通过直接研究裁判文书获取第一手资料。第二,笔者在文章中大量使用了数据统计、数据对比、图表和图形说明等分析方法,使结论更加明晰。第三,笔者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如59.1%的被告人因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判处死缓,28%的被告人因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判处死缓,可见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相比,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死缓适用的影响更大。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死缓制度的起源、时代价值和死缓适用标准不明确的弊端。第二部分对死缓适用标准进行了理论研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应当判处死刑”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笔者首先通过刑法规定死刑的六种立法模式结合量刑原则,总结出“应当判处死刑”的三种情况,进而阐述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理依据就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第三部分主要对死缓适用标准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笔者对研究方法和研究样本进行了说明。其次笔者介绍了死缓适用的总体情况,包括死缓在死刑判决中的比例,死缓在刑法分则各章犯罪中的适用情况,死缓在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域、不同年份的适用状况。然后笔者对裁判文书中法官阐述的死缓理由进行统计,分别分析了各种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座谈会纪要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在死缓裁量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最后,笔者针对死刑案件中三种主要犯罪类型(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继续探寻影响死缓适用的因素。第四部分探讨了刑事政策、民意、留有余地的疑案和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等因素对死缓适用可能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