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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法规建设状况以及科技发展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环境保护的决心。由于国内各种环境污染问题的增多,环境标准在我国环境执法、环境管理和社会生活当中的相关作用日益突出;在对外贸易,保障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环境标准在制定方面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对许多问题的认识模糊,还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法制建设的需要。环境标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标准,它在制定、发布、实施上属于法律法规的性质,是一种技术性法律规范。然而,我国环境标准的管理体制依然采用标准化管理模式,导致环境标准与产品标准不分,法律属性模糊,法律约束力不够,使环境标准长期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除此之外,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资金投入力度偏小,使环境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及科学性较差;涵盖的保护范围不足;发布、制定和实行的整个过程缺少连贯性;只注重制定、轻视维护,修订机制不够完善;缺少互相之间的关联和协调等。与我国相比,美国制定了准确科学的环境标准,讲究实效,分类齐全,强调公众参与,并且有相关的技术做后盾。他们无论在标准的制修订方面还是在实施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汲取的经验和可参考的方法和手段,有许多完善的制度,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措施值得我们学习。通过从立法和技术角度系统地介绍中美环境标准及其实施体系,对中美环境标准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存在于我国环境标准中的不足和缺陷,总结美国环境标准的精髓和优点,为更好地完善国内环境标准提出各项建议。在促进我国环境标准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改善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状况,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