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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区域环境污染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流域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区域性和外部性的特征,这意味着流域污染往往伴随着跨行政区域的特性。流域污染治理一直是跨区域污染治理中的难点,我国目前针对流域污染治理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是政府间协同治理。《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但现实情况是,流域污染依旧频繁发生,流域间政府协同治理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政府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处于领导和决策的地位,同时也是流域污染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等特点使得地方政府在协同治理流域污染中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往往优先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在承担责任方面更多的是处于消极态度,甚至产生责任推诿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在前述背景下,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作整体性研究,找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绪论与结束语外,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流域污染治理与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概念界定。该部分首先界定了流域污染治理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引出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流域污染治理失灵的破解。最后阐述了构建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首先对我国有关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然后以我国发生的流域污染政府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为基础,对该机制的实践现状进行剖析,进而总结该机制目前在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特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并创设性的提出构建流域内统一责任追究领导机构,以实现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