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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水资源的非航行利用急剧增加,世界淡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的加速利用又带来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水质的逐渐恶化又进一步加剧了水短缺问题,各国围绕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摩擦、冲突和争端不断发生,如何公平、合理、最佳利用跨界河流水资源,缓解淡水匮乏危机,避免跨界水冲突,促进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合作是目前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中国的跨界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中国在这些跨界河流中多数居于上游国位置,在利用水资源上相对具有优势,易对下游国产生影响。随着沿岸各国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中国正面临着与其他沿岸国在跨界河流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上的矛盾的不断激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跨界河流问题就是一个已提上解决日程的问题。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条最大的河流一一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上,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都面临缺水和需水的现实压力,因而在对两国都意义重大的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上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争水态势。哈萨克斯坦从独立之初就一直希望与中国解决跨界河流问题,并将该问题列为与中国对话的最重大问题。中国对中哈跨界河流的现有利用符合现有跨界河流国际法,也未对哈萨克斯坦造成明显损害,甚至中国将来对中哈跨界河流的增加利用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在中国境内的河段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本应不容他人置喙,而且中国也完全可以无视各种非议,继续开发利用位于自己境内的中哈跨界河流部分。但是,哈萨克斯坦运用国际法则中的联系原则与中国进行关联博弈,它将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同它与中国双边关系中的其他问题相联系(如能源、安全、经贸等方面的问题)。中哈两国目前以能源安全为核心的合作与两国的区域安全、政治安全以及经济安全等国家根本利益紧密相关,这些国际合作是国家战略层面的,这些利益是国家核心利益层面上的,其权重远远超过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利益。所以,中国仍需与哈萨克斯坦在跨界河流问题上进行务实合作。为了避免我国国家利益的损失,中哈跨界河流上需要一套既能维护我国的跨界水资源主权和利益,又能保持和发展与哈萨克斯坦的友好关系、并有利于促进新疆地区社会经济发,同时又与跨界河流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中哈跨界河流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分配和保护问题,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但是目前,除了几条界河,中哈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现有法律制度未对中哈之间的跨界河流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做出总体安排。解决跨界河流问题的核心是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但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水资源及其收益的分配理论、分配规则和分配标准。国际社会目前存在着立场各不相同的五种国际水权分配理论(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在先占用学说、有限主权论与共同利益论)。国际社会中关于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一一《赫尔辛基规则》与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也未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提供具体的解释条文,但它们在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它们抽象、模糊、不确定,在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为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更不能彻底解决跨界河流存在的现实问题。它们只能在沿岸国解决水资源分配利用等问题上,提供一些指导。考察各国在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上的条约与实践,可以发现:由于跨界河流具有“自然连续”和“社会跨界”双重属性,各国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的条约实践差异很大,几乎是“一河一议”,具有难以复制性。事实上,跨界河流水文及沿岸国政治、经济、技术、文化都存在独特性,如果采用统一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会造成国家利益的缺失。所以,在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上,中国也应根据中哈跨界河流的具体情况,在符合公认的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自身利益的做法。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的国家实践中,主权仍旧是一个国家对跨界河流享有权利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也仍然是国家开发利用跨界河流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在跨界河流问题上,首先也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已成为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领域中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国不能置这个原则于不顾,而应当重视和尊重这个原则,但要结合自身实践加以运用。再者,中国在跨界河流上,水量贡献大;开发利用率低;作为上游在生态环境保护、防汛减灾、节水灌溉等方面还做了很多贡献,牺牲了很多利益。因此,中国在与哈萨克斯坦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利用与保护问题时,需要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受益补偿原则,在制定水量分配制度的同时应纳入受益补偿制度和利益交换制度。此外,全球首个国家间跨界水资源合作法律框架性国际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使用法公约》已于2014年8月生效,但公约存在重大缺陷,亦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中国不宜加入该公约,但是也不能无视公约,而应理性对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