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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各类非营利组织(特别是教会组织)就以各种方式从事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活动。在西方,济贫和非营利活动一直是非营利组织的传统活动领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后,非营利组织又以其目标与社会保障目标得一致性、方式上的灵活性、服务有效性等组织特征,广泛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事务之中。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功能健全符合中国“社会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取向。本文试图从历史发展角度分析非营利组织与社会保障的内在联系,将非营利组织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做深入研究,具体分析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机理其介入社会保障的合理性所在。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最大化的制度环境,中国语境下的非营利组织是非常脆弱的,它面临着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双重合法性危机,所以我国非营利组织介入社会保障存在合法性障碍。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兴起,改变了原有的社会保障责任关系的结构,这就涉及到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应有的地位与责任,及非营利组织与国家关系的协调问题。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由非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演化而来的,本文从有效性角度对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介入社会保障时三者制度效率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应建立“合作主义”式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不同部门所拥有社会保障资源,对其进行优化组合,以使公民获得最大的社会保障效益。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社会保障和非营利组织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本文的研究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