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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不断审视现有刑事司法模式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补充性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在国际社会日益兴起。在犯罪发生之后,恢复性司法模式旨在通过中间人的调解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最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之处就在于其强调“恢复”功能,着眼于对被害人的赔偿,对犯罪行为人的回归,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它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的机会,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积极接纳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促进社区和谐并预防犯罪。作为一项新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应不足,然而其所主张的理念、所具有的诸多优点,对于解决我国现有刑事司法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开始了对恢复性司法的相关尝试,采取了多种秉承恢复性理念的实践方案,加之我国所具有的“和”文化、调解基础,都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拟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及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存问题的介绍,探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在研究恢复性司法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设想,主张恢复性司法应作为现有司法模式的补充措施,设计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程序步骤,并倡导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外亦应贯穿恢复性理念,以期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