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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是满清政府最后10年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它与传统的封建立法不同,是清政府在经历了十九世纪中后期数次战争失败之后,面临亡国危险的形势之下所进行的一次较全面改动原有法律体制的一次重要立法活动。清末修律表面上是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是为维持清廷摇摇欲坠的统治。晚清修律尽管在某些方面还保留了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两千多年来以封建制为中心的封建法律体系已经开始解体,从而标志着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开端。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学术界有过很多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清末修律完全是清政府顺应当时帝国主义列强允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需要而被迫进行的一次立法活动,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清末修律的代表沈家本正是在考察了外国先进法律理念之后才被动地着手进行修律的,忽略了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和贡献。对于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和清末修律的的因果关系,许多人认为是前因后果的关系。本文针对上述一些观点和看法,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着手对清末修律提出自己的认识,认为清末修律并不是简单地回应列强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 的<WP=4>承诺。对中国近代法律变革运动,我们应有一种内在的视角。这一方面要从中国社会内部的变化去观察问题;另一方面要强调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重要性,辨证地看待法律传统和法律现代化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剔除与取代。修律本身有着其必然性,清末修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十九世纪末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所必然的结果,而外来的影响则是催生这种社会内在要求的重要因素和条件。与日本明治维新相比,清末修律与其有着很多相同点,但结果却迥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外也反映清末统治者对修改法律,学习西方所持的目的和态度与日本不同。作为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沈家本,终其一生于法律的研究之中,对于修律他是承先启后、媒介中西,而并非是照搬照抄、全盘西化。对其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也直接影响到对整个修律的评价。清末修律是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制向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后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然而,两千年前的思想大变革把传统中国引向繁荣,而二十世纪初的这次改良却没有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这一迥然相异的结局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