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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人们在现代交易实践中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发展起来的一种融资担保形式,其以自身的制度优势满足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交易对担保制度的不同需求,在传统担保制度之外为担保债权受偿提供了新的选择。我国现有民法体系尚未构建让与担保制度,但交易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让与担保的实务操作,且基于让与担保所具备的其他担保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有必要在未来民法体系中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本论文在考察让与担保历史沿革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论述了让与担保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立法空间和构建模式,并对制度构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介绍和考察让与担保历史沿革的基础上,阐析让与担保在近代复兴的时代背景、原因及其法律性质。内容主要涉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渊源、当代发展以及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其中指出:让与担保的历史虽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上的信托担保制度和日尔曼法上的所有质、新质制度,但其作为一种权利移转型担保在现代得到复兴,是学说和判例发展的结果,更是现实需求和制度双向选择的产物。面对这样一种依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担保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选择合适的构建模式,在对其进行规范化的同时保持其勃勃生机。有关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国内外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文章认为,“期待权说”在修正“所有权说”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其在利益架构中各安其所,且未发生理论上的冲突,为通过债法模式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在考察英美法按揭的基础上,比较其与让与担保的异同,裨以深刻把握让与担保的特性。内容主要涉及按揭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让与担保与按揭的比较。其中指出:虽然传统英美法按揭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同样要求财产利益的转移,但其与让与担保有着不同的历史渊源和演进,且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区别。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历史演变的英美法按揭已经大大淡化权利转移的色彩,转向财产负担,其在本质上有别于让与担保。因此,在论证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必要性时,必须避免英美法按揭和让与担保的混同。
第三部分在考察我国现行相关担保制度和实务操作的基础上,比较其与让与担保之间的异同,阐析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立法空间。内容主要涉及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的比较,我国现行房地产按揭的现状、法律属性及其与让与担保的比较,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其中指出:在动产领域,动产抵押虽然有着和让与担保相似的制度功能,但其与传统担保物权制度的异质性带来了严重的理论冲突和适用上的障碍。且让与担保在适用范围、公示和实行方式等方面有着动产抵押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应当在限制动产抵押制度适用的同时实现两者的共存。在不动产领域,面对因登记制度的逐渐完善而得到广泛应用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不动产让与担保并无独立适用的空间。而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担保实务,是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担保形式,其与英美法按揭和让与担保均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具有其独立性,不存在由让与担保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需求。而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最根本的理由就是:立法者必须充分尊重人们在私法自治下的多元化选择,通过立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交易对担保制度的不同需求。让与担保自身的优势恰恰能为人们提供新的融资途径,是民间智慧的充分体现。对于人们在交易实践中的创造性做法,立法者应当进行引导,而非扼杀。
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分析让与担保制度在未来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内容主要涉及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模式以及在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其中指出:将让与担保纳入担保物权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和制度冲突,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通过让与担保合同类型化将让与担保纳入债法体系进行规范。因此,应当在让与担保合同的基础上对其效力进行规范,允许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公示、实行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约定,承认流质契约。同时,文章认为,为使让与担保合同制度的弊端对交易安全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有必要引入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