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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代理理论和相关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规范分析和调查研究的方法,选择林业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林地和森林生物资产的财务会计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会计目标出发,对林地和森林生物资产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核算和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以期为目前林业企业尤其是林业上市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只从重要性原则出发,选择林业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核算问题进行突破,导致《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包含林业企业林地和森林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不能充分披露林业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从完善我国会计核算体系的角度,有必要规范林业企业林地和森林生物资产具体核算标准,作为我国会计标准的第三个层次。(2)在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下,林地和森林生物资产会计应改变林业会计把林地资产价值包含在林木资产中进行核算的传统做法,林地与森林生物资产应各自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别进行会计信息列报与披露,以弥补现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林地资产会计信息缺失、森林生物资产会计信息不实,造成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现金流量误判的经济后果。(3)林地资产确认应按“有效控制法”(或称金融合成分析法),即以控制权的转移与否作为确认的标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国家所有,但并不能否定会计学对林地资产的确认;按企业获得林地方式,可把林地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类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林地资产计量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实物度量”的形式,以矫正成本计量模式的不足;林地资产信息披露应采用“历史成本+林地面积”的报告模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外,按林地资产类别在增设的会计报表附表和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研究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应增加林地资产核算规范的内容。(4)森林生物资产按确认标准应分为林木类、植物类和动物类生物资产,并按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核算对象也应按此分类确定,并按林种和生产作业单元设计成本计算单;企业会计准则中营林生产费用资本化标准应进行修正;森林生物资产应采用“历史成本+实物度量”的计量模式;其会计信息披露应采用“历史成本+蓄积量”的报告模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外,按其类别在增设的会计报表附表和在附注中以披露,可以增强森林生物资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