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进路研究 ——以“法庭之友”制度为借鉴

来源 :山东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riginalmemor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众参与理论”的内涵在于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实施环境监督,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都已构成环境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将原告适格主体范围被限缩为一定条件下的机关、公益组织。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以诉讼担当理论、诉讼信托理论为基础,补强原告诉讼能力,避免滥诉。但这一规定反射性地导致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性权利的丧失,实体法上对实际受环境公益诉讼诉之利益影响的利害第三人产生不利后果。同时,囿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国内许多参照域外经验设立的环境法庭面临无案可审的窘境,且在实际审理中,因公众参与的缺位,许多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因缺少专业人员的意见和解释,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认定。故如何扩大公众参与,更有效地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是趋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关于公众参与的途径,域外较为成熟的做法是“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多见于普通法系国家,近几年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已有尝试,如智利的环境法院允许高质量的“法庭之友”书状为法官自由心证所参考并裁断。“法庭之友”书状即为“法庭之友”参与诉讼的主要形式,适格主体范围较广,不仅包括自然人,亦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在内容上,其可以提供关键证据来源、法院未考虑到的事实以及对法律适用的观点等要素。与国内专家辅助人制度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灵活性较强,关于“法庭之友”的诸多优势,后文将有论及。“法庭之友”的介入会极大提升公众参与程度,且不会对现有规则体系造成颠覆性的冲击。故笔者试对“法庭之友”的运行逻辑、法理基础作详细分析,以拟定其本土化路径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补正。文章主要分六个部分,由绪论开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现存问题,展开论述“法庭之友”的域外借鉴、中国路径,以制度展望结束文章。
其他文献
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体现了中华民族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人民调解的现实作用更加明显。在我国不遗余力的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大环境下,人民调解逐渐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之一。在传统的人民调解模式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被动的根据群众的需求展开工作,且受到地域差异的影响,各个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状态也不尽相同,公共法律服务的配置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但
随着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迈入全新的快速发展轨道。检察机关已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为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和实际效果,证据调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一直以来在民事法律监督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多的是专注于生效裁
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国际追逃和其他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提供了制度支持,对维护国家利益、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正在由义务本位逐渐转为权利本位。同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拥有不同于对席审判的独有特征,具体包括诉讼构造不完整性、适用范围有限性和审判结果可撤销性。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适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检察机关就开始进行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贪局、反渎局等职能从检察院分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要转变。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信息化建设面临更高的要求,正在从普通的检察信息化建设向智慧检务建设过渡。2015年以来
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此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保护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之外的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价值。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已经不再是诉讼价值一元论,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如亲情伦理、职业信赖、公共利益安全等价值。此制度的确立,不仅标志着对法律对私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公共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更重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一种,于2007年我国民诉法修改时被确立下来。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制度运行,原来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中存在的审执不分的混乱情况基本不复存在,且极大改善了案外人的实体权益被不当执行行为侵害而难以有效救济的困境,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加之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刚刚度过幼年期的制度又迎来了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如何从整体上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已运行一段时间,被追诉人反悔的情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现实存在,为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有必要对被追诉人反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所谓反悔是指已经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撤回先前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或认罪认罚的允诺,程序正义价值内在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英烈权益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修复近亲属及社会公众受到伤害的民族情感与民族记忆,同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尊重英雄烈士,维护民族荣誉并且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司法实践的观察发现单纯以赔礼道歉的方式使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促进被告人认识错误,加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警示教育效果。在研究过程中发现,这一制度尚且面临现实困境与问题,但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积极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比很少,但审理难度普遍较大,加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又较少,多重原因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多。由此,立足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借鉴产权学派的进路,研究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产权如何在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公众之间进行分配,才能既使商业秘密保护对激励新信息生产增加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又使因保守商业秘密导致的信息限制造成的损失最
2018年我国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该项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惩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承担着主导作用,该项制度在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