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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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国际追逃和其他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提供了制度支持,对维护国家利益、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正在由义务本位逐渐转为权利本位。同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拥有不同于对席审判的独有特征,具体包括诉讼构造不完整性、适用范围有限性和审判结果可撤销性。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案例进行查找和分析,可以发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司法运行层面的不同问题。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语句含义模糊、贪腐和严重犯罪适用制度条件过于严苛、最高检审核程序不明确、境外送达制度不健全、异议权行使无限制条件等;司法运行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率低、侦查程序中加大侦查工作的困难、审判程序中加重审判人员的负担、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衔接不明确、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以及检察监督不完善等。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较为充分,从启动程序、救济方式以及救济条件等多个方面对我国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相关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首先,立法层面主要包括准确释明法律术语,例如“严重”“需要及时审判”等等;适当降低适用条件标准;明确最高检审核程序;健全境外送达制度如设立公告送达;对异议权作出限制,如适用范围、期限和内容等;同时在立足国情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其次,司法运行层面主要包括提高侦查员专业素质,如借助大数据进行国际互联网协作,转变办案观念等;建立专业化审判人员机制,成立专案人员队伍;分情形衔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善用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制度;健全检察监督配套机制等。总之,目前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各项规定很空泛,对实践指导力不足,未来,还需要通过各项规定的具体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来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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