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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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此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保护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之外的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价值。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已经不再是诉讼价值一元论,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如亲情伦理、职业信赖、公共利益安全等价值。此制度的确立,不仅标志着对法律对私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公共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促进审判的公正和提高司法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进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在英美法系与法律法系国家,此制度的理论发展已经呈现出成熟的现象,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进行着不断的完善。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设立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发展与转变,人们的观念与需求也随时代发生着的变化,迫切地需要一种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对此制度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我国学者对此制度的概念、价值、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问题都进行了不断地研究与讨论,但是大部分的研究只涉及于制度本身理论概念与价值的研究,而对运行机制等程序性的研究相对较少。同时,在对适用范围的研究中也呈现出一定的问题,没有对适用主体范围予以准确的界定,忽略了一些特殊的主体。因此,本文从程序运行机制角度入手,对一些特殊适用主体进行讨论的同时,结合2020年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一定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有所增益。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与展望部分,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概述,对制度的概念、价值等问题进行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将概念进行不同学科的分析以完善其内容的结构。第二部分是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特权制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究,分析各个国家由于国情、社会结构等之间造成的规定的差异化,在汲取先进制度经验的同时,贴合我国的实际环境进行分析与探讨引入我国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原因及由缺失引起的不良影响的现状进行列举与分析。第四部分是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理论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规定与环境,对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在权属、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方面的构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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