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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成为欧洲法院所青睐的裁判基础之一,其适用领域从最初的相邻关系逐步往其他私法领域扩张,如今甚至能在公法领域见其身影。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争议中会遇到的首要问题,属于公法范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滥用权利的情形时常发生,亦有可能导致管辖权规则适用的不规范性,从而损害其他利益。作为私法原则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之延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以恶意做出损害他人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虽未被明文确认为欧盟基本原则的地位,但该原则因具有规范管辖权规则适用的效果而备受重视。随着社会制度与经济结构之变迁与发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简单适用已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必须对多个因素加以考量。欧盟是世界上最成熟、发展最完善的国家联盟。欧盟通过先予裁决权将依据“布鲁塞尔体系”对滥用权利的认定进行具体解释的权利赋予欧洲法院,虽然并不能完全统一各成员国对滥用权利的规定,但欧洲法院的解释是保证共同体法律得到统一解释和适用的唯一途径。本文通过对欧洲法院判例的搜集与整理,分析相关判例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情况。笔者认为欧洲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主要存在以下值得讨论的问题:第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之适用标准如何;第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考量因素是否发生变化。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理论发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来探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适用现状与适用前景。其中第一部分是有关笔者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认识以及对该原则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适用的合理性的论述。欧盟各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法律背景,决定了各国对权利滥用的内容必然存在分歧,欧洲法院的裁决为统一认定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故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欧洲法院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案例进行梳理整合,选取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研究欧洲法院在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出判决时的具体态度和考量因素。欧洲法院通过对当事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分析,认定当事人权利滥用的事实,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以解释规则的方式要求当事人正确适用管辖权规则。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在出现权利滥用的前提下,欧洲法院未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出法院判决的情形。鉴于对布鲁塞尔体系之基本原则——相互信任原则及法律确定性原则之贯彻,欧洲法院在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都应该保持极大的克制。第四部分是对欧洲法院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考量因素的全面分析。在固有考量之主观客观因素的基础上,欧洲法院还将布鲁塞尔体系之基本原则、人权保护作为适用之弹性考量因素,以矫正单纯适用主观客观标准所可能带来的不公。笔者认为,在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的背景下,欧洲法院在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应当做出更周全的考虑,应将弹性因素也纳入考量范畴。布鲁塞尔体系之基本原则、人权保护作为该原则之矫正因素,在个案中适用也存在价值衡量的问题,并非总是其一占主导。在文章最后,笔者对欧洲法院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前景作出展望,期待其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