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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competition policy)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竞争政策一般是指一国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而采取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政策,着重于规范或消除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包括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以及造成市场过度集中的企业合并行为等。广义的竞争政策不仅指规范或消除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还包括规范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行为,如滥用反倾销措施等。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的产物。这个国际性协议的特点在于其义务性和准司法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被执行的基础是成员方之间自己达成的实体协议。这也是竞争政策的支持者希望将其纳入到WTO这个场所进行谈判的原因。 为了解决将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限制性竞争上的问题,本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适当解决竞争问题进行了探索。本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部分规制方式中指出,限制性竞争在WTO中的现状是一国的竞争法和实践正在受到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制,而并非不相关联。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提供了三种申诉方式:“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以及“情形之诉”。它们正对限制性竞争发生作用。不管是竞争法还是竞争法的执行都必须遵守WTO实质标准,当事方可以对违反提出申诉。对于没有违反WTO诸协议,但对当事方可得利益造成剥夺或损害的行为,当事方亦可以提出“非违反之诉”。此外,“情形之诉”在理论上也可以规范限制性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制限制性竞争的程序做了介绍。除了对一般程序的介绍外,文章着力分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对“非违反之诉”和“情形之诉”的特殊规定,借以说明此种特殊性对规制限制性竞争的影响。 第三部分将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制限制性竞争的困境单列出来。第一,由于WTO的主体是政府和单独关税区。因此私人行为很难直接纳入WTO管辖范围。私人公司游离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削弱了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制力度。第二,专家小组对限制性竞争案件的审理涉及审查标准。而专家组模糊的审查标准给事实确定带来了障碍。第三,专家组还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