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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不断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解决了在某些领域里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但是问题也接踵而至,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它的质疑一直没有间断过。对于其是否属于行政主体,权力的范围以及执法人员的编制都存在着诸多的疑问。笔者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探究。文章首先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阐述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设立的依据、原则特征以及功能。同时又细致的分析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目前有哪些的问题存在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成因,最后提出了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首先探究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内涵,虽然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但是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能够根据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同时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分析。其次是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现实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不完善,职权范围不确定,运行机制不规范。并且总结出其成因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全面,执法主体的依法行政意识缺乏。最后分析了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几点建议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完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机构设置,确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