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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善的婚姻财产制度不仅对于建立和维系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保障婚姻家庭职能的正常有效发挥,实现婚姻财产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稳定运行同样具有积极作用。制度的顺利运行有赖于完善的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任何立法行为均存在特定的价值目标,特定的目标追求外化为一定的价值取向、价值选择与衡量,价值的位阶排序,并借此实现立法价值正确指引立法与司法的功用。因此,从立法价值选择的层面对于婚姻财产制度进行设计,完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范,能够实现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及社会生活中的应有功用。通过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及其立法价值分析,得出当下婚姻财产立法受普通财产立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全盘适用”普通财产立法价值和规范的情况,完全忽视其所作为身份财产所具有的特性的结论。这样的立法价值取向导致社会转型时期婚姻财产法律规范饱受争议。当下的婚姻财产立法价值选择越来越趋向于功利化、市场化和商品化,而这些正是主张“等价有偿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主张的,其对于公众产生了极大误导,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稳定。实际上,婚姻财产关系作为婚姻财产制度的调整对象,其与婚姻身份关系不可分割,后者是前者得以存在的基础,其本身具有身份性、伦理性和道德性,这是普通财产关系所不具有的特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部分,婚姻财产立法应当包含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在该领域内对于立法价值和原则作出的解释应当合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婚姻财产立法价值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到对于先进、完善的具有普适性的婚姻财产理论的应用,同时还要充分考量特殊性的社会现实、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倘若只是一味沉溺现实问题的短期解决,或者只着眼于表面的“定纷止争”而采用“实用导向”的立法取向,而忽视本领域完善的体系化的理论研究,则必然将法律推向功利化,进而影响婚姻家庭秩序的长久稳定。面对调整身份性、伦理性和道德性较强的婚姻财产立法的价值选择,应当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其应有的立法价值进行选择和价值位阶排序,并应用其指导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