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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中西方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西方伦理学强调责任是应当按照公正原则去做,使个人行为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中国传统伦理既强调个体对他人及国家的责任,又从社会实际的人伦关系和伦理生活出发,“以名定责”,规定个体的道德责任。当今时代,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巨大,后果越来越危险,一种新的理念呼唤人类更加理性和负责地对待发展,以约纳斯(Hans Jonas)为代表的伦理学家们指出。伦理学再也不能局限于此时此地,不能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将视野扩展到未来的地平线,扩展到自然界乃至整个地球生物圈,要对人类的未来和自然负责。
责任伦理与人道主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人道主义不仅强调对人的关怀,而且强调要对人类自身以外的世界万物给予“人道”的关怀。以尊重和关爱生命、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医学人道主义是贯穿于古今中外医学实践的理论基石,它赋予医学以关爱、维护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神圣责任,为人的生命与健康服务成为医学的终极目的。人类生命具有生物学和社会学两方面的属性,健全的生命是其质量属性和价值属性的结合,体现了生命的神圣性。健康和疾病作为生命存在状态的表现形式,不仅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而且受到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作为医学责任的主体——政府、集体和个人在防治疾病、维护健康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政府要重视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得到实现;医疗卫生机构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个人要强化健康意识,选择健康生活方式。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传统医疗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产生了很大差距,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权利被忽视;这其中政府、集体和个人健康责任缺失是主要原因。表现为:卫生服务体制的公平性缺失,使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中的责任制度不完善;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和医务人员对高新医学技术的过分依赖,使现代医院的人文关怀缺失、医患诚信丧失、病人利益受损害;等等。
重建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健康责任,促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因此,必须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卫生政策,特别是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市场的法律监控、规范、指导;要借鉴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以社会责任为目标引领医疗服务机构改革,强化现代医学的人文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及全社会的医学责任教育,使责任意识深入人心,真正实现对生命与健康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