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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四种。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其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另一部分是不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在处理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民事侵权法律竞合问题时,我国应当确立原则上的替代模式,例外的部分兼得模式。在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民事侵权法律竞合问题时,我国应当确立部分兼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