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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工伤事故,涉及社会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两个法律关系调整。受害人因受到第三人侵权,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也可以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向侵权第三人索要民事侵权赔偿。面对两种请求权竞合的局面,应如何适用法律,我国当前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所以笔者在对我国现行工伤救济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兼得模式”的构建和初步设想。第一章着重论述了工伤与工伤保险涵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和意义。首先,从理论上界定了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概念;其次,从新中国成立起,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意义。第二章对各国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的处理模式之综述。介绍各国现有的四种处理模式及其理论,并对其进行利弊分析。第三章是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于我国现有规定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类似的规定作了梳理和辨析,并对当下的立法倾向作了判断;其次,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在适用模式和赔偿程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第四章论证了兼得模式是处理此问题的最理想模式。主要从法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角度等方面着力对选择“兼得模式”的理由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对兼得模式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一,论述了兼得模式仅适用于“第三人侵权”,而非“本单位侵权”情况下的工伤。第二,对“兼得模式”下的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了“有限兼得”理论,即“人身性的损害适用兼得模式”和“财产性的损害适用选择模式”。第三,论述了不能强求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谁必须前置于谁,否则不利于发挥二者各自的制度优势。第六章总结了当前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并提出了未来立法的建议。首先,总结了当前国家立法语义不明和地方规定标准和程序不一的问题,以及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款自相矛盾,导致受害人无从受偿的问题。其次,为完善应用兼得模式处理这一问题,对未来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立法上明确兼得模式的适用,重新认定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构建工伤赔偿模式的统一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