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来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bra_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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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拟从学理探讨和实践研究两个领域分别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围绕数额问题对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以及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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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赃物应当予以追缴,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传统而重要的理论更在我国物权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由此涉及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追赃工作中发现赃物被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时应否向第三人追缴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善意取得及赃物追缴概念、法理基础、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归纳的基础上,探索一套统一、合理的执法机关解决上述追赃问题的工作机制,以期达到利益的平衡,规范的统一,维护我国司法制度权威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中,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实践中也在探索对刑事被害人(主要针对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物质上的补偿)进行司法救助。然而,被害人在遭受财物损失而又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其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本文中,作者论述了尽快推进财产利益处理机制的重要性,对刑事审判中财产利益处理机制的建立提出中长期规划,提出应建立罪犯违法所得司法追缴联动机制和被害人财产利益补
本文就刑事案件中的赃物追缴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了阐述,比较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刑罚与民法中的特征、价值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并根据国内外法律中规定的不同之处就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就国内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对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国外关于赃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从立法角度及制度设计方面就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文阐述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在追缴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介绍了对违法所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满足的条件,并对追缴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容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和评析学说上犯罪既、未遂的概念、各种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等,在此基础上主张采用“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等因素进行认定。进而,区分财物是否特定、有形物或是无形物等情况,对于司法上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展开具体探讨。
本文从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分析目前针对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问题中存在的几种学说,并对其逐个评析。提出了以失控说作为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观点,并通过犯罪未遂理论和盗窃犯罪特殊形态阐述加以论证。
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的通说为失控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拟从两则比较特殊的工厂盗窃案例对盗窃既、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由于案件因素的不同而容易发生争议。本文提出,从法益侵害而言“失控说”是更合理的标准,并结合控制理论中若干概念的界定,对盗窃犯罪中物主的控制范围作出具体分析与说明。在此基础上,建议借鉴和引入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概念,形成盗窃“当场”的范围与延伸,以正确地运用“失控说”判定既遂、未遂,避免实务中的歧义发生。
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未遂形态以及如何判断,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正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公正地实现对犯罪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