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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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如何加强对其权益的 保障已经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 条件,而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要从根本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只 能通过法制来构建。目前只有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才能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 谐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的正义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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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给付是当代行政给付制度的核心,它体现了国家为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与人文关怀。由于担负给付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掌控着宽泛的行政裁量权,为防止公共行政给付出现目标偏差和行政专横,必要的裁量治理不可或缺。从公共行政给付所蕴含的服务性行政理念而言,以公法权利为主导的行政程序治理是相对优化的裁量权治理路径。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在1970年的“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中审查依据行政指示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不仅肯定了经济行政领域以行政内部措施形式明确裁量基准的实践做法、为其提供了法理上论证,还明确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及救济途径等基本法律问题。以此案判决为基础,最高行政法院又根据法治行政、透明政府的需要做出调整,形成了如今的法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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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制由四部分组成:环境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组织结构、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法治,四者缺一不可。其中,环境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应该是环境监管,不能与宏观调控、公共服务混为一谈;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应秉持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并重的理念;应在完善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监管手段的基础上,探索运用经济激励措施,促进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治理;进一步完善环境法治,为环境管理体制的构建和运行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
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包括正当性、平衡 性和情理性三个标准。其中情理性的标准较难把握,但情理性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原则, 具有更高的法律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情、理、法的和谐相 融。探讨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及适用对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随着能源服务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获得能源服务权已经在各国被 逐步纳入生存权体系,并由国家予以积极保障。为了实现公民的这一基本人权,消除能源贫 困,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以促进公民获得能源服务权的实现。我国作为一个人口 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消除能源贫困的任务尤为艰巨。本文通过分析了消除能源贫困与确立获 得能源服务权的必要性关系,考察域外消除能源贫困的行政法机制的比较考察,建议在《能 源
@@ 绪论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社 会”的范畴进一步精确化,它不仅独立于国家,也独立于市场,由此,以前的国家与社会的 二元框架细致化为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元框架;另一方面,传统公共管理受到新公共管理 运动的挑战,市场和企业规则被引入到政府中,以提高效率、加强灵活性,并减轻政府负担。 发展至90 年代,“社会治理”(或“善治”)的理念被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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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民集体土地大 量被征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政府滥用征收权,农民的权益屡屡 受侵害,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被征地农民缺乏有效的救济保障。“有权利必有救济”、 “有侵害必有保护”,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 律上的救济。考察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我国被征地农民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