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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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包括正当性、平衡 性和情理性三个标准。其中情理性的标准较难把握,但情理性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原则, 具有更高的法律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情、理、法的和谐相 融。探讨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及适用对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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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和行政职权内容层面看,行政裁量权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它的合理存在并不表示这种权力能够被合理的运用。对行政裁量权应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可否认,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说明理由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重要的配套制度。从多种角度,运用不同方式,对行政裁量权规范形成合力,才是最佳的选择。
行政裁量与软法是一种共生的制度设计,二者是一组高度依存的共生单元,以法治为共生环境,形成了互惠共生的共生模式。本文尝试将共生理论导入法学研究领域,以共生理论为视角探讨软法与行政裁量的关联性,希望可以找到一种更具有整体性的行政裁量的规制方法:即侧重制度设计阶段的立法控制,完善我国现有的硬/软混合法控制模式,通过对软法的规制实现对行政裁量的规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其存在有着必然的合理性。然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它必然的被合理运用,实践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出现了许多不正当、不合理之处。为了有效地发挥行政裁量权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制。而行政程序正是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手段之一,对其有着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回避、告知并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案卷等制度对行政裁量权产生有效的规制。
私有财产权非绝对权利,但它排除态意限制。为免受行政裁量权的不当或非法限制,有必要研究行政权限制私有财产权的理论根据和实定法根据,界定限制的标准和方式,并藉此对北京市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一分析。
行政裁量权因其易被滥用而需规范行使,但我国现行的四种主要控制模式均有其局限性,这给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发轫提供了空间。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加强自我约束的内部行政规则,其运作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实践中,这种制度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对此,需要纠正制度构建中的一些偏差,强化实证分析裁量因素,改进裁量格次划分技术,健全基准适用配套制
公共行政给付是当代行政给付制度的核心,它体现了国家为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与人文关怀。由于担负给付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掌控着宽泛的行政裁量权,为防止公共行政给付出现目标偏差和行政专横,必要的裁量治理不可或缺。从公共行政给付所蕴含的服务性行政理念而言,以公法权利为主导的行政程序治理是相对优化的裁量权治理路径。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在1970年的“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中审查依据行政指示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不仅肯定了经济行政领域以行政内部措施形式明确裁量基准的实践做法、为其提供了法理上论证,还明确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及救济途径等基本法律问题。以此案判决为基础,最高行政法院又根据法治行政、透明政府的需要做出调整,形成了如今的法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我们可以用来衡量行政法制度有效性的可靠标准是允许法官复审自由裁量权的程度。 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强度,对违法行政程序的裁判方式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效果,尚不尽如人意。我国应从立法层面明确人民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审查标准,强化司法审查对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规制作用,给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有效的法
@@ 一、问题的提出在多数授益性行为之中,往往会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后续的整个行为过程,因为可以说“申请”是启动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扳机”。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会提供某些虚假材料以获得相关利益,例如,在社会保障行政中发生的2004年重庆綦江千人骗保事件 以及诸多此类事件 ;再如在行政许可中,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
会议
环境管理体制由四部分组成:环境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组织结构、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法治,四者缺一不可。其中,环境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应该是环境监管,不能与宏观调控、公共服务混为一谈;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应秉持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并重的理念;应在完善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监管手段的基础上,探索运用经济激励措施,促进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治理;进一步完善环境法治,为环境管理体制的构建和运行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