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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双层体制,它所具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性在某种程度上形塑了一个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获得与更替的灵活性实践空间.在这一空间中存在着国家、村集体与农民三个权力主体,它们以不同的逻辑制定、执行或是解读农村土地的双层经营体制.国家以政治和经济的逻辑制定土地法律,但由于制度完备性、监管力度和社会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村集体和农民往往以一套不同于国家逻辑的话语体系解读与实践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更替.这一话语体系由国家制定的"法"和民间推崇的"理"组合而成,是实际中运行的、地权转变的实践逻辑。
本文揭示了一种新型的“法”“理”并举、分阶段交替运用的实践逻辑:“法”和“理”被当事人选择性地运用到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或同时处理的不同事件中,其实质是功利目标指导下的后置理由弥补行为。就是说当事人先从个体的利弊与得失出发决定了自身的行为选择之后,再从“法”或“理”的角度寻找自身行为的支持性证据。他不在乎支持性证据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只要能够达到解释自身行为的目的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