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探索实施刑事和解的成效、问题与对策--以浙江省金华市的实践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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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就浙江省金华市来说,各个县、市、区也都做了较多的制度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特对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检察机关探索实施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和遇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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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方式,日益受到法律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重视。此种纠纷解决方式,现在一般称为"刑事和解"。对此学界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当事人和解与国家刑事追诉独占权之间的矛盾,因此多从理论基础、正当性危机等方面论及,对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鲜有关注。本文以刑事和解的前提--和解协议为出发点,从契约的角度对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探讨。
本文主要以青藏民族地区为例,主要分析我国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面目及其利弊,指出对该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应当进行法律规制,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刑事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对该地区刑事法治的发展大有裨益。
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化建构的路径以及刑事和解制度化建构的关键点--和解协议,论述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属性,探讨了刑事和解协议的内部构造和约束能力。
如何在现有的刑事法治环境下,通过刑法自身的完善和适当调整达到限制死刑适用之目的,便成为我国死刑研究中一个很有意义并且相对可行的课题。本文在分析死缓制度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死缓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设计使其作用最大化,从而在现行刑事法制环境下有效地限制并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运输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要轻,难以相提并论。从报应刑的角度来看,对运输毒品犯罪大量科处死刑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罚的均衡性和实质的正当性不符;从威慑的角度来看,对运输毒品犯罪大量适用死刑无助于控制和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本文指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呈现日益严格限制的态势,更多地表现为一般不判处死刑,将死缓作为死刑的主要适用方式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罚的制度。本文探讨了刑事和解和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近些年来,刑事和解已进入我国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视野,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
由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基础与传统制度不同,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全面认识这些问题,厘清相关理论关系,是倡导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提。本文以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适为主题作一初步探讨。
本文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和我国“和合”文化的的渊源,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提出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政策措施。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改革措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英美等西方国家逐渐发展、确立。本文论述了刑事和解的含义及其在西方的发展进程,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并详细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中的实践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