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检察机关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中侧重一般预防与刑事处置,而较少介入一般违规、违法行为。台湾地区校园欺凌处置的主体是学校和教育部门,少年司法的核心是少年法院,而检察机关在校园欺凌乃至少年司法中作为有限。比较两岸少年司法体制,大陆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之"强检察"属性,事实掌握了少年司法的先议权,在治理校园欺凌过程中具有更多作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