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税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 :第五届中国生态健康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2005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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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些发达国家准备设立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或者边境调节税制度。为此,一些学者提出,我国可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税(费)或者碳税(费)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由于《京都议定书》于2012年到期,该制度需等到《哥本哈根议定书》生效以后实施,才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名称上,开始可称之为温室气体排放费,等环境税政策出台后,再改为温室气体排放税。温室气体排放税(费)本质上属于环境影响税(费),其征收标准不应过低,也不应太高;其征收宜从生产领域入手,试点可从飞机的尾气排放控制开始。温室气体排放税(费)制度的发展设计可以参考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的经验,其实施应当与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交易等经济政策相衔接和协调。本文最后指出,一些发达国家准备设立的碳关税或边境调节税,不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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