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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回顾,对在系民或属刑的认定中坚守刑罚的谦抑进行探讨,分析了在罪与非罪的判别上遵循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相关内容。最后以学者观点为结论:刑罚的确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不过是司法能动的有限发挥、立法权力的适时跟进、社会对刑法无能的部分耐受三种力量共同作用形成的一种‘次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