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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在分析国际人权公约性质的基础之上,认为虽然目前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普遍人权,对于人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普遍人权的保护受到普遍人权所赖以存在的人权法性质的限制,所以,在缔约国批准了国际人权公约之后,国际人权公约只能通过缔约国的宪法机制来对缔约国的人权保护产生影响。所以,正确地处理国际人权公约与缔约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与缔约国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缔约国为了有效地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下的义务,应当尽量采取措施来使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转化为国内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法权利,由此来保证国际人权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得到有效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