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

来源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pvpl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主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落实于刑事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对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个诉讼环节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这一诉讼环节,结合办案实践,对检察机关在行使二审法律监督职权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分析韩国刑事法建设的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死刑制度、刑事特别法、刑罚种类等方面对韩国刑法的改革开放和改革内容进行了阐述。
本文首先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特征,阐述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法律制度下运用的情况,最后提出报应性司法对于犯罪的有效预防失效,但是恢复性司法也并没有一定能取代它的把握。刑法的概念及机能,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本质相互联系,密不可分,长远来讲需要对刑事司法的模式进行一个基本的判断。为此查明报应性司法失败的原因及作为代替其的手段是否必然是恢复性司法都要进行很深的研究。即报应性司法的悲观前景及恢复性司法的希望得
本文概述了韩国附随刑法的规律领域和规律方式进行了阐述,对韩国刑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从制裁体系、执行力、刑法缓和和均衡回复等方面阐述了完善韩国立法体系的对策。
本文对侵害个人私生活,淫乱,暴力,侵害或者是反对国家情报,流通流言飞语等不健康情报的流通以及流通范围做以限定并进行研究,并采取法律的手段对网络犯罪进行制约。
随着中国即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关规定也需要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增加关于国际法因素的规定;二是改变关于既定判决的溯及力的规定;三是关于“刑事”和“刑罚”的内涵及判断问题。中国刑法在这三个问题的各方面应该和公约保持协调关系。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对逮捕的必要性要件考量不足、适用较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基于嫌疑人权利保障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在轻缓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对无逮捕必要的监督,以逮捕适用的主体、涉嫌罪名、案件情节等方面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
中国司法实践中一向贯彻“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贾春旺检察长于2003年12月22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了“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该从轻的依法从轻处理”的工作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结合轻罪案件的特点,在依法行使公诉裁量权的同时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但同时也看到,有些措施欠妥,或存在争议。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理论探究和分析检察院办理
本文即以检察工作为视角,剖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强制措施运用以及公诉制度、检察监督职能中的体现。
本文以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性为切入点,简单介绍贿赂案件的证据特点和侦破难点。针对这些证据特点和侦破难点,进一步阐述了引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继而详细地论述了如何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达到破解贿赂犯罪“一对一”的司法难题。
当前中国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凸显期。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恰逢其时。渎职侵权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人为地制造和激化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因此有效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笔者提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威力,既要有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