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检中病史资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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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无疑,正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对于刑民案件的审理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医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本文只着重从病史资料的审查论述文证审查对于鉴定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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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要点:在实践中遇到尸解中未找到死因时,重视对CCS的检查。CCS脂肪化纤维化,随着年龄增加而有所增加,因此在排除心脏以外的病变所致猝死和暴力死的基础上,CCS有足以致死的病变,才能认定CCS疾病致死。
圆柱形棍棒若打击在头部,因颅骨衬垫及头皮血管丰富、脆性大,易出现头皮挫裂创,两侧创缘可见对称性挫伤带,称为“镶边”样挫伤带;垂直打击时,创缘两侧的挫伤带宽度一致;偏击时,棍棒运行方向与头部夹角小于90°的一侧因受力较大,该侧的挫伤带宽于另一侧。此外,头皮及皮下组织易被挫裂或挫碎,棒体端部打击时,形成弧形挫裂创棒体打击力量较大时会导致颅骨骨折,轻者为线形骨折,重者形成舟状凹陷性骨折。木质棍棒多形成线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自伤谎称他伤,或故意将他伤谎称为自伤的情况,须认真经行鉴别。鉴别的主要依据:伤害程度不同,自伤轻伤居多,重伤或毁容者极少见。他伤则轻伤、重伤均有,致残、毁容者均可出现。伤痕出现的部位不同。自伤出现在伤者自己能够达到的地方,他伤则无规律。伤痕排列,分布情况不同。自伤伤痕的排列顺序较整齐,方向一致,分布较集中,伤痕间距较小,深度较一致,他伤伤痕分布较凌乱,方向不一致,深浅不一致等。司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公安机关面临的维稳压力不断增大,其中由法医鉴定引发的信访事件逐年递增,这无疑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工作排摆出了更高的挑战.如何应对好新形势下的“法医鉴定”访,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介绍了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监督管理”各自的规定。每一位鉴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每一条具体的内容,这些条款的出台,再次证明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第三章资格登记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
目前法医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案情、病史资料和检验所见3方面的内容进行,三者的关系应该是依据检验情况、结合病史资料、参考案情,如果3个方面的内容没有不能合理解释的矛盾点,鉴定结论才真实可信,争议性也最小.但实际工作中往往达不到这种理想情况.由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进行鉴定的法医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案情材料收集和对伤者体格检查方面有较强的针对性,相反医疗部门由于诊疗能力的差异和医护人
伤病共存在法医临床检验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虽然比例不大,但因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往往成为各方诉求的焦点,成为矛盾的导火索,极易成为信访案件,也成为了各类鉴定机构不愿涉足的“禁区”.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经历,谈一谈对伤病共存问题的看法和认识,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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