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其间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准确性、广泛性与统一性。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公开的内容比较模糊、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一致、公开的程序机制不健全等缺憾,因而应当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界定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的义务主体、完善公开的程序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