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和司法:互动中的碰撞与和谐--兼论人民法院社会舆论协调机制的完善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dzc2009c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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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两种重要的价值取向,而司法机关和媒体作为这两种价值最主要的承载者,在实现各自价值的过程中发生着经常性的良性互动,但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甚至冲突的现象。因此,法院如何协调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并与之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从剖析此类冲突发生的原因出发,对采取的对策展开一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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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实际执结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本文在分析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后程序的概念、特征、其三个发展阶段的主要表象及弊端的基础上,结合已知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后程序中进行的有效执结积案或实体终结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提出架构后程序运行的原则、理性的后程序管理运行常态化、后程序案件执行的非常规性、后程序案件的报结归档、后程序权利人失权的救济思路,以探索在后程序中从整体上消除积案的可能
本文剖析了基层法院法官制度的现状与基层法院在推行法官职业化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具体途径,包括立法确认法院及法官的地位、严格执行《法官法》、确立严谨的法官准入制度、职级晋升制度、加强统筹、提高待遇、法院内部机构重组、保障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关注法官心理。
从宪法学角度而言,在宏观上审判(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而在具体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的研究应当成为核心范畴。通过分析和厘清学术界在基本范畴认识领域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在具体论证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改进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国现行法院体制、司法区的设置,始于建国之初,至今已达半个多世纪。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工作压力,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因此,如何及时进行调适,保障司法权能实现,以应对社会的变化与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是摆在人们面前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
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利益协调的过程。通过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法律的手段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是国家机关设立的根本目的,也是绝大多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重要目的所在。在上述这些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当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实现对社会利益协调的职能,是通过审判工作来实现的。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协调社会利益中的地位,廓清其协调社会利益的职能,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协调社会利益的作用,更
和谐社会,需要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强有力地支撑。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涵。本文结合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审判独立性的相关认知、面临的问题、制度化建设作了深入的探讨。
理念指导行动。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司法作保障。本文提出:司法和谐是人民法院对诉讼的一种新的改革探索。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只有追求个案诉讼与整体司法运行和谐,才能实现司法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的权威,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与和谐正义,这也是用司法保障和谐社会的最佳选择。本文将重点对司法和谐的内涵特征、应避免的误区、应探索的诉讼模式
所谓“司法决断”是在法律体系出现漏洞与空白时,作为司法弥补的具有某种“最后意义”的一种选择。不过,由于对这一概念理解与解读之不同,有不少人容易忽视其在整体的制度框架中所应处于的地位及所能发挥的作用,并因此对其产生不同层面的误读。通过一则根据相关真实案件抽象而成的案例及对其进行的周密解析,揭示了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进行“决断"所不可逾越的现实条件和必须经过的“操作程序”,进而探讨这一进路对于保障并实践法
从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其成因,并对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构思,以深化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丰富司法公信力的“地方性知识”,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有益的实证材料和理论基础。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考虑说服的技巧、调解的技巧、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规则发生冲突时要灵活运用各种知识解决民事纠纷。但如果纯粹以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等现代司法理念来衡量中、基层法院法官们的司法活动,可能认为不符合现代司法价值观的要求,但从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中、基层法院的所面临的司法环境来说,完成纠纷解决使命而言,又的确是合理的、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