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医鉴定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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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对1例看守所在押人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的分析,介绍了该案例中死者的尸表检验与病检结果,结合其病理组织学,分析了死者病变轻微与死亡原因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死者安某系枕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的闭合性颅脑损伤,终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通过该鉴定,笔者认为,在看守所或监改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监控,防止在押人员伤害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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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案例资料,探讨了孕妇损伤与胎儿死亡的关系,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及孕产史。了解外伤的时间、部位,受伤后的临床症状及体征。其次,确定胎儿死亡原因及损伤机制。最后,确定胎儿胎龄及死亡时间。只有确定孕妇有外伤史,且其损伤部位可以导致胎儿受伤,胎儿系因外伤死亡,死亡时间与受伤时间有关联,才能认定孕妇外伤与胎儿死亡的关系。
本文对法医检验中的混合检材、降解检材及微量检材等疑难检材和现有的检测手段做一简要阐述,以便为法医工作者提供一定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主要从四方面探讨了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第一、司法鉴定的公开透明;第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三、对司法鉴定的选择权;第四、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文章最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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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面瘫评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分析了面瘫的评定时机,并研究了面瘫程度测参考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面神经功能障碍的伤者,往往轻度面瘫的较多见,此类伤者常常不伴有其他功能障碍,面瘫的程度较轻,因此常常被忽略。未有临床的检查,在住院治疗期间又缺乏行肌电图等辅助检查,出院后无该方面的临床诊断,在康复休养期间才被发现有轻度面瘫的症状,确实对伤者及其家属造成
本文通过对三例会阴部软组织造作伤的法医学分析,表明三例均检查到瘀斑由斑片状到条状的演变过程,其损伤较重、相对持久的竖条状改变应为皮下注射时,注射针头对皮下软组织的直接损伤所致。3例中均未检见明显针头注射痕迹,应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穿刺用的针头细,对组织的伤害小,遗留的痕迹不明显;二是临床法医学检查时,穿刺针头对组织的细微损伤已愈合;三是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没有考虑到会阴部穿刺注射的造作
本文通过对1例伤害致死案的分析,介绍了该案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分析了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的依据,最后笔者采用自己实践总结的临界损伤鉴定原则,依据《重伤标准》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为参照标准,尚不构成重伤,根据《轻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二条:“轻伤是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由的损伤”的规定,评定吴某头部拳击伤致左额极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依此做出终审判决之后,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均为提出异议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介绍了在法医临床检查中,鉴别疾病上消化道出血和硫酸中毒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应注意的内容:①中毒史的存在,导致消化道出血的病史的存在。②疾病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有食管疾病、胃及十二指肠疾病、肝胆疾病、胰腺疾病,血液疾病,急性传染病等,硫酸中毒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为硫酸的化学作用。③疾病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的伴随症状有上腹痛、肝脾肿大黄疽、皮肤粘膜出血等,硫酸中毒应出现口腔、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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